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

  • 发布时间:2010-03-22 10:14
  • 作者:魏俊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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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

2005526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)

            第一条   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,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,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            第二条  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,适用本条例。

           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(以下简称继续教育),是指对在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、更新、拓展知识,增强创新能力,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,促进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。